《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》于年8月16日经珠海国际仲裁院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,10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新规则将原有的《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》与《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》统一合并为新的《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》,从而统一了国内和涉外两套仲裁规则体系。新规则共八章九十二条,章节、条文和文字表述都做了大量删减,增加了创新性内容后,篇幅仍远少于原两套仲裁规则,更加简便实用;明确了国际仲裁院的职能、受案范围和仲裁语言,确定其国际化的定位;吸纳了诸多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,如内部上诉机制、突破仲裁员名册制限制、增加初步命令的规定、根据涉外案件的特点完善有关保全的规定等。《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》的制定立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发展实际需要,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实现了与国际主流仲裁规则全面接轨、与港澳商事仲裁制度有效衔接。10月1日起英文版与葡萄牙文版的《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》也同时发布实施。规则的中文、英文和葡文文本,均为正式文本。原《珠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案件特别规定》这次没有合并到《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》中,依然以单行规定的方式继续生效,但名称更改为《珠海国际仲裁院金融仲裁案件特别规定》,同时,将其中简易程序部分做了局部调整,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标的不超过人民币万元的案件。同日生效施行的还有新修订的《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收费和退费管理办法》。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#个上一篇下一篇